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可以撤销,承租人只能先行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在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撤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实,其次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撤销吗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可以撤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可以先行放弃行使,其一旦主张了优先购买权,便不可反悔,不可撤销,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明确表示不购买;
2.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旦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其再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2.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3.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4.同等条件的认定,此处的额同等条件应该理解为一种相对的平等,实践中,出租人出卖房产时往往不仅只考虑价格因素,还要考虑其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特殊利益关系,如第三人的信用及履约能力、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情感等因素。法律在维护承租人先买权利益的同时,设立同等条件的目的在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第三人提供的任何特殊条件包括机会都是出租人的利益所在,这些特殊条件和机会能否以金钱代替,只能由出租人观念来衡量。所以,房屋承租人先买权中的同等条件不能等同于转让价格。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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