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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注意事项

2022-04-12 651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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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善意第三人要行使撤销权的话,一般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即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并且还要求撤销权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而在行使撤销行为的时候,行使的方式同样是要注意的,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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