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证条例
时间:2023-06-06 18:15:23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公证制度,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的基本原则是:

(一)忠实于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二)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公证机关、公证人员和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公证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公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业务

第六条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送派部门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

(二)国有资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委托协议书

(三)涉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房产所有权变更;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股权)转让协议;

(五)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法定继承;

(六)城镇私有房屋的赠与、继承、分割,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代管房屋的拆迁及证据保全;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八)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证及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以公证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事项。

第七条经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以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委托、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二)公民的婚前财产协议

(三)债务的担保、履行或承认,以及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的行为;

(四)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

(五)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许可及转让;

(六)拍卖、招投标、考试、评奖、竞赛等竞争性行为;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拍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转让。

全文8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婚前财产 最新知识
针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