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
时间:2023-03-31 21:10:34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再次公布。

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议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分别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借口。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看你所在哪个城市,基础热费通常都是供热费全部花费30%。

二、黑龙江省享受低保的供热费有什么说法吗?

可享受热费补贴,具体如下: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关于工作单位内容,户口与低保证须一致,如不一致,以低保核实为准。);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省、市农垦总局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

4、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三、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60条有什么规定?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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