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免责情形
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行为;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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