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原因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登记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列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的规定主张行使权利。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注意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这是股东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登记事项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大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决定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担保。(3)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经理管理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有代位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后,有权分配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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