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暴力拆迁是指以暴力手段强行征地拆迁的行为。这些行为被称为“暴力拆迁”,如断水、断电、放狗、放蛇,白天强行砸向“钉子户”的房屋,或晚上将熟睡的居民抬出来控制,瞬间将房屋夷为平地。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实施强制拆迁的,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条例》颁布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前,唯一规定拆迁单位以暴力等非法手段触犯刑法的刑事责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建设部12月30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2003《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和委托拆迁单位以恐吓、胁迫、停水、停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擅自搬迁或者组织强拆的,所在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拆迁,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追究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触犯刑法的拆迁单位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供电、道路交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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