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在暴力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补偿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赔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法院才有权拆迁,那么其他主体的拆迁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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