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能否设立质权
时间:2023-02-27 14:31:51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专利申请权能否设立质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上,可转让的专利权是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

一、专利质押登记手续

(一)主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3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二)办理机构

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专利局在地方设立的代办处办理。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

(三)办理方式

可以面交到代办处或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四)需要提交的文件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二、专利质押不予登记的情形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概括如下: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终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在此期间,交易的不动产仍属于出卖人所有,作为普通债权人的买受人,其权利范围有限,一旦不动产在另案金钱债权中成为执行标的,则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处置风险。故作为已经依照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支付不动产对价等义务的买受人,其对该不动产享有的预期物权在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选择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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