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不愿意到新的地方工作的,公司以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下每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下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经考核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工资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营性房屋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拆迁利益为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房屋产权发生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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