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的性质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该劳动者派至与派遣单位有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劳务派遣关系中因多了一方当事人即实际用下单位而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对劳动者而言,提供劳动的对象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而言,部分人事管理权让渡给了用工单位;对用工单位而言,其管理的劳动者与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中包含了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关系三种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可能通过三方在同一份劳务派遣合同上签字来设立,也可能通过分别签订多份合同的形式来确定。从本质上说.劳务派遣关系属于涉他契约关系,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约定劳动者向第三方(用工单位)给付劳动。当然,与普通民商事涉他契约相比.国家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管制和干预要多一些。
2、设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不得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
(2)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许办理行政许可证件。
3、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即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4、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4)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5)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劳务派遣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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