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一、民事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根据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合同纠纷,而是侵权纠纷。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纠纷。
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意思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案由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起修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由较修改之前的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的更加合理,不仅包括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包括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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