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刑法中的遗忘对象?这里的遗忘物,是指因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过失而遗忘在某处的物。在实践中,遗忘物与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知自己遗忘在某处的东西,而遗失物则是失主遗失的东西。遗失物被发现而未归还原主的,不作为本罪处理。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新刑法第270条规定,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拒不返还,或者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埋藏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拒不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三:一是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二是他人遗忘的财产;三是他人埋藏的财产。在刑法理论中,遗忘财产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的原意而发生的动产意外灭失。谈到被遗忘的财产,有必要提到另一个概念,即所谓的遗失财产。根据刑法学的一般理论,遗忘财产与遗失财产是有区别的。我国学者指出,所谓遗忘物,是由于物主的主观疏忽,在特定地点遗忘了财产。其特点是房产所有人主动将房产放在某处,然后由于主观疏忽一时忘记了房产,但在短时间内记住了房产,并可能立即回到原来的地方寻找。因此,所有者与客体之间的独特关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放松或弱化,但并没有消失。遗忘仍然在遗忘的控制和控制之中。所谓遗忘物,是指因遗忘而应当带走的财产。遗忘的财产不同于遗失的财产。前者通常指的是刚被遗忘然后又浮现在脑海中的财产。遗忘者仍然记得财产被遗忘的具体地点和时间,发现者一般都知道主人是谁。而失物一般是失主不慎丢失的财产。一般来说,失物所有人不知道失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失物时间也比较长,寻找人一般不知道失物所有人是谁。遗忘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可以属于国家或者单位,但遗忘者的遗忘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遗忘者应当对遗忘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对被遗忘财产的侵害实际上是对被遗忘人个人财产利益的侵害。
在我国法律中,民法是指遗失的财产,刑法是指遗忘的财产,这很容易让人认为二者不是一回事。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没有这种区别。例如,日本刑法规定了侵占占有财产罪。在这里,不属于占有的财产,是指因占有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属于任何人占有的遗失物、漂流物和其他物。在台湾的《刑法》中,民法和刑法都使用了“遗失物”一词。因此,刑法中不存在侵占遗失物罪。第二,遗忘与遗失的区别,主要是基于财产所有人(所谓的所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遗失的时间、是否知道遗失的地点等,这一切都是占有人所不知道的。在占有人面前只是一种不受控制的财产,这也就实行了占有行为:如果占有人长期丢失财产,不知道丢失的地点,财产就丢失了,因此行为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受到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而是取决于行为人的某种心理状态。因此,没有必要区分遗忘财产和遗失财产。它们都是指动产的意外灭失,并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的原意。有两个条件:一是损失不得出于占有人或者所有人的原意;二是必须是意外损失。因此,无论是遗忘财产还是遗失财产,都是侵占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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