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的定义不尽相同。笔者认为,遗失物是由占有人确定,但由占有人遗失的动产。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失物不是无主的财产。丢失的财产归某人所有,但不归他人所有。与无主财产不同,无主财产可以成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而无主财产不能根据优先购买权取得所有权。同时,“遗失”一词的意思是下落不明,因此只能遗失动产。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其他东西覆盖,也不能丢失。权利是法律对权利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允许或承认。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权利是不会丧失的,但一些物权凭证,如提单、仓单、记名证券等,都可能丧失。占有人失去占有权。占有权的丧失是指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取决于客观情况和社会观念。但是,控制权的丧失必然是一定的丧失。如果控制权一时无法实现,就不能称之为占有权的丧失。如果物体从高楼上掉下来,动物进入另一个人的领地,主人或拥有者应该被允许取回它。不能称之为失物。
遗忘在自己房屋内的物品(包括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不灭失,因为这些物品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所谓“房屋不丧失占有权”。占有权的丧失是否是由于占有人的疏忽所致,这不是一个问题。但是,丧失占有权决不能是由于有权处分该人的意图或他人的侵犯。有处分权的人遗弃的财产不属于遗失财产。直接占有人或者占有人未经占有人或者占有人同意放弃占有的,间接占有人或者占有人将丧失占有。但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抛弃财产的,无论财产是否成立,放弃所有权必须得到代理人的承认,此时,可能只会导致丧失占有权。如果你在城市里一个拥挤的地方丢失了你的物品,你可以立即确认它们是丢失的。
3。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占有人已经失去了对物的占有,而物不被任何人占有,原因不问。长期占有的,无论占有人是否知道这种占有的存在,都不构成遗失物,但可以构成遗忘物、赃物或者挪用财产。“无人占有”是指失物在被拾得人拾起前的状态。当它被发现占有时,通常被称为“拾得的财产”,但这并不改变它作为遗失财产的性质。遗忘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学界对遗忘物的定义有许多不同的理解。郑玉波先生认为“遗忘物是指物主遗忘在他人私宅或飞机上的东西”
①;马新燕教授认为“遗忘物是指每个人都有意识地放置在某个地方的东西,但无意中离开或忘记了。对于上述定义,笔者认为郑玉波先生将遗忘地界定为“他人私宅或车、船、机”是有失偏颇的;马新燕教授将遗忘物的权利人界定为“所有人”也是错误的。事实上,对于遗忘客体的概念,刑法学界从侵占罪的客体和客体进行了大量的探讨。然而,人们对遗忘的东西仍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有学者认为,遗忘物是指因遗忘而本应带走的财物,如外出“打车”时留在出租车上的财物、在商场购物时留在柜台上的财物等。我们应该注意被遗忘者和迷失者的区别。
③有学者认为,此处的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的原意而发生的动产意外灭失。有两个条件:一是损失不得出于占有人或者所有人的原意;二是必须是意外损失。显然,由于出发点的不同,刑法学者所持的遗忘财产概念往往与民法学者所提及的“遗忘财产”甚至“遗失财产”概念相混淆,导致在讨论相关问题时产生了大量的概念语义冲突。拾得行为的定义拾得遗失物是指对遗失物的发现和实际占有,是发现和占有的结合。发现是指知道物体在哪里,而占有实际上是控制物体的能力。发现和占有都找不到。需要注意的是,捡东西不一定由捡东西的人在身体上控制,而是由一般的社会观念来控制。拾起遗失的财产是一种事实行为。拾得失物的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不是问题。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成为中间人。接送的行为通常是无故的管理行为。诚实拾荒者为他人利益管理的行为,构成无故管理行为;不诚实拾荒者为自己利益管理的行为,或者为财产无主管理的行为,不构成无故管理行为。法律与无故管理有许多不同之处,无故管理只能适用。
接送行为应当合法,不得违法。找到遗失物的人必须是持有遗失物的人,但找到遗失物的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去做,而发出指示的人就是找到遗失物的人。拾得行为是占有人或者占有人所为,属于占有人辅助关系范围的,其所属机关应当为拾得人,但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的,为个别行为,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发现物有多人占有的,其他人为共同发现人。有偿支付制度也有例外,也就是说,有些拾得人依法无权获得返还遗失物的报酬。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一些发现者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财产。在这个时候,享受报酬是违背社会目的的,这是受到各国法律限制的。例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者其他公共、法人不得要求赔偿(第四条);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是机关或者运输组织的公务员,或者拾得人违反了寄存义务,没有这种求偿权(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3)条规定,如果房屋、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的行政机关在房屋内或房屋管理的公共场所捡拾遗失的财产,则无权要求赔偿。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和法人不得索取报酬”。第十一条有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拾得遗失的财产,无权获得报酬。这些发现者的根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没有理由拿报酬。第二,发现人不履行返还被发现物的义务的,无权获得报酬。发现人侵占遗失物,违反通知、报告、保管、交付等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要求赔偿、奖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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