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农民打官司应该找什么样的法院
打官司一般是到基层法院,也就是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管辖范围,就由哪个法院受理。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一般由什么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其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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