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
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分以下几种:
1.作为类,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2.不作为类,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3.行政赔偿类案件。
三、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
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行政调解并没有行政法上的强制性。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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