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和机顶盒意外起火损失大
时间:2023-06-07 17:00:32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沂水县城某小区消费者武某在沂水县黄山铺镇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价值4760元的某知名品牌47寸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2013年10月20日下午,武某妻子回家开门发现,屋内黑烟弥漫。急忙找朋友和该小区物业公司电工、保洁工救火,火势熄灭后发现机顶盒烧掉和电视机烧毁,附近电视柜、影视墙、空调外壳、窗帘、客厅灯烧毁,地板砖烧毁1块,床上用品损坏,餐厅灯损坏,地毯损坏,客厅、餐厅、厨房、书房、厕所墙面漆和天棚、灯具全部损坏。

武某数次找电视机和机顶盒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反映,一直迟迟不给答复,武某认为是机顶盒和电视机质量问题原因,发生火灾,无法入户居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重大精神和财产损失.

【调处经过】

鉴于这是一起消费安全事故纠纷,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我局消协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十分重视,到消费者武某家中现场调查,进行了拍摄取证。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进行案情研究,并到电视机经营者和机顶盒经营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了解,向双方经营者依法下达《消费者申诉副本送达通知书》和《消费者协会调查/调解通知书》。通知双方5日内依法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来我局接受调查调解。

电视机和机顶盒双方经营者提出申辩称:自己配合调查调解,但是电视机和机顶盒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不应赔偿。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对经营者进行了宣传教育。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双方经营者经过调解,愿意联系厂家积极进行赔偿处理。

消协办公室在联系电视机和机顶盒经营者的同时,也按工作程序通知电视机和机顶盒生产厂家到我局进行了调查了解。在充分听取双方生产厂家陈述、申辩基础上,对投诉方提出退货退款、赔偿电视机损失的要求,要求被投诉方提供过错责任并限期反馈情况。电视机、机顶盒生产厂家提出:火灾事故应提供鉴定证明分清楚责任再予以赔偿,消费者、物业公司也有用电安全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对有关当事人提出的电力检修、物业线路、插排质量分别进行了核实排除。

根据案件调查和事先市场同类产品评估,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告知被投诉方:投诉方有权对被投诉方提出退货和赔偿;投诉方购买的电视机和机顶盒涉嫌有质量问题,应赔偿同品牌型号的电视机和机顶盒;消费者武某也有一定用电安全责任,被投诉方应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和补偿。

经我局消协办公室依法调解,双方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投诉方无偿为投诉方提供同型号品牌的47寸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机顶盒1套;二、被投诉方一次性为投诉方援助补偿投诉方电视机赔偿款4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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