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规定应聘兼职需要交押金吗?
兼职不需要交押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如果有收押金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即押金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者有权随时索要。
在找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收取的费用都是不合法的,若已经交了钱的,记得要向用人单位索要收据,实在不行,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建议应聘者在求职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文,如《劳动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还有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劳动招聘、人才市场及劳动争议等条例规定和地方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白供职单位哪些行为合法合理,哪些行为不合法不合理,当遇到各种名目的收费时,要坚决抵制,不要受其职位、薪金的诱惑,不管这个企业的许诺多么诱人,招聘时收费的企业是绝对靠不住的。
二、员工在业余时间兼职合法吗?
在业余时间决定做什么是劳动者的自由,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在业余时间里受聘于其他企业、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的同意,否则,本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分。但是,开除因其涉及职工最大的劳动权利,只有在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情形时,单位才有开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领不到工资业余时间打工的职工,单位是不能开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领取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企业效益不好而无钱发工资,是用人单位管理不善、经营无方所致,劳动者并无过错。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仍依劳动法享有领取工资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不发工资为由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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