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无效。但是,它也区分了不同的情形:对于发生在乡镇范围内的农村,合同是有效的。经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视为有效。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未实际履行或者买受人未实际居住的,合同无效。(2)房地产转让“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正式的房产证,因此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也就是说,产权小的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不能转让或者出售给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同时,对住宅的保值增值也有一定的影响。(3)在政策性风险下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支付房价后,如果有关部门对农村产权房进行重组,部分项目可能会被叫停,甚至被迫拆除。购房者将面临拿不到房子、不能及时领房款的尴尬局面。购房后征地拆迁,由于缺乏国家承认的合法产权,买受人不是合法的产权人,因此不能取得产权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的拆迁补偿与财产补偿相比是非常小的。(4)对农村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限制,对开发建设缺乏监管,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同时,没有开发单位资质,很难保证房屋质量和售后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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