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概念与管辖
时间:2023-05-07 15:30:38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劳动关系各方之间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差异而引起的争议,也称为劳动争议。其中有些是关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产生的争议;有些是因要求新权利而产生的纠纷,这些纠纷是因制定或改变工作条件而产生的纠纷,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区域管辖分为三种类型:

(1)一般区域管辖是指根据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别区域管辖权

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应由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它们应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权

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中国境内履行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再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级管辖权

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移送管辖

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无管辖权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指定管辖权

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就本案管辖权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中国公民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按照第四款的精神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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