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工时岗位的劳动者的加班费、休假等问题,常引发劳资纠纷。昨日,南京市人社局出台的新文件规定,今后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企业不仅要具备健全的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和依法参保等规范条件,申请前还必须先获得企业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特殊工时制相对于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言,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主要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同志介绍,近年人社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工时制纠纷的案件占到了45%以上。而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企业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有的还可以减少加班工资支付。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审批管理,南京市此次明确,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的,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5个工作日。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应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即每周40小时,每月166.64小时,一个季度500小时,半年1000小时,一年不超过200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超过部分不得多于法定加班工时的上限。
企业申请了特殊工时制后也不是一劳永逸,该市规定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应在30日内延续申请,期满未申请的应恢复标准工时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岗位设置实施工时制,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实行范围。(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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