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是附条件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见,遗赠抚养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当事人需要履行承担立遗赠抚养协议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
二、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
遗赠是遗赠人以遗嘱的形式对个人财产予以处分,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成立,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遗赠扶养协议需要遗赠人与扶养人共同达成合意,以合同的形式确定生养死葬、财产转移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取得对方同意。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无权受遗赠,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在遗赠人死亡后生效,受遗赠人需要在知晓遗赠人死亡且自己是受遗赠人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自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但扶养人的权利在遗赠人死亡后实现,届时无需明示。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遗赠是无偿的。前者效力高于后者,二者冲突时,优先按照前者办理。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也可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无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3、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4、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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