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摔倒导致骨骼受损,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工伤劳动者或其雇主应尽快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此时,该委员会会依据损伤程度等因素,从医疗卫生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五名与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案件展开评估和鉴定;
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专家小组的评估结果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需在得出鉴定结论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其雇主,并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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