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前往其他地方居住超过3日以上,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本人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现场登记的都会领到常住人口登记表(有的城市可以网上登记,网上登记的没有登记表)。
办理条件
居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前往其他地方居住超过3日以上。
办理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本人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备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也可以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后开具居住登记回执。
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哪里办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居委或派出所常住户口登记办理处办理。且凡是在我国合法居住的公民,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居民户口登记。并且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登记常驻地,如果居民的常驻地发生变化,应及时的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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