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登记表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办理。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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