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职权的,如果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赔偿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时不但要举证证明滥用权利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存在,还要证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所遭受的损失存在,并且须证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滥用权利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造成的。
一、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在《公司法》中,公司股东除了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外,股东基于其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其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否则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
二、公司人格混同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可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如果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以技术入股不承担亏损是否可行
以技术入股一般不承担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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