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大学生遇车祸用人单位是否赔偿
时间:2023-04-23 14:53:43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悉,李莉(化名)是昌吉市一公司的项目成本核算员,2014年7月与单位签订试用期用工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合同。2014年8月7日,李莉在上班途中走到单位大门口发生交通事故,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其单位不认可与李莉之间的劳动关系。

我们与李莉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实习期试用合同,而且李莉是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还未到毕业时间。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说,李莉并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而且我们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莉与其单位签订试用期用工合同时已年满23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备有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至于《劳动法》中的规定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而李莉在给单位的自荐信中明确表达了加入单位的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试用期用工合同,且李莉需遵守被告单位的考勤制度,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适用期用工合同。但明确岗位、报酬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并不属于实习。

由于该公司并没有向法庭提交李莉到其单位实习的相关证据,综合相应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李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对其遭遇的伤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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