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用工属于什么性质
时间:2023-04-20 22:13:05 4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60岁用工属于什么性质

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不是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按《劳动法》规定,男性60周岁以上和女性50周岁以上(公务员女性为55周岁)的人,已经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

二、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民法典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民法典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三、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二)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四)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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