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条件如下:
1、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人身份权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对被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消失或损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造成精神损害。
哪些情况下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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