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具有的基本特征有法定性、行政性以及专门性。法定性是指劳动保障监察的政策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进行监察执法活动。行政性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其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有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提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上海: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可罚两万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事实真相罚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作会上说,《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职监察员不够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说,目前全国共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1.9万人,其中真正在执法一线的只占70%左右,少数县市甚至还没有设立监察机构,现在的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要求。
步正发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置行政处、科,并配备专职人员;要通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监察员,并通过初任培训、在职培训等形式,使监察员在掌握法律和劳动保障业务知识的同时,具备一定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增强监察员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和执法办案能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有以下特征:
(一)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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