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申报人转往外地住院并备案在册。
二、办理材料
1.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原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原件;
4.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所选医院病历复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6.《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报送办理材料;
2.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初审办理材料,填写《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于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申请报销;
4.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报销意见;
5.通过审核的,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报销,次月将核准报销的医疗费拨付申报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申报人属灵活就业人员的,拨至本人的河北银行缴费账户;
6.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报销的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联系电话:03118386531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9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8月)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