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审[2001]27号)规定,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第四十条海事行政案件、第四十一条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于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和管辖权存在争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通知》(发办[2003]253号)规定,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目前,海事行政案件已移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即使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管理及其赔偿案件的具体范围是什么?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笔者试作一些初步探讨
海事管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海域和连海水域的民商活动、安全与环境行使行政监督权的行政行为①.由此可见,海事管理主体是指具有“权力”的主管行政机关,包括海事管理机关、海洋管理机关、渔业管理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关等。海事管理的领域是海域和海域。海事管理的对象是民商活动、安全和环境。主体、领域和客体是海事管理的三个要素,它们都不构成海事管理行为。海事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海事局(交通部下属)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渔港监督局(农业部)以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海洋、海域环境保护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海事管理机关只有按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海事管理主体。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全部属于海事行政行为。只有下列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才属于海事行政行为。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②制定中国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管理海域(含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组织海域划界;组织制定海洋环境保护和整治规划、标准、规范,制定污染物入海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建设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中国海监”团队,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基础性和综合性海洋调查、重大海洋科技研究和高科技研究。国家海事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③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安全管理、海事辅助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船舶污染防治等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管理船舶、海洋设施的检查和港口、水道的测绘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合法配备的操作手册和文件的审批、船东安全管理制度的审查和监督、船员培训、考核发证、船员证书管理;负责辖区内水上搜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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