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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

2023-03-07 15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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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如下: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不满14岁的人;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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