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是否允许买卖?
时间:2023-03-08 02:50:29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买卖。从我国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

而且,依据我国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一、农民房买卖的有效条件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房屋乃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而农村房屋一般是一户一宅的模式,如果有人买农村房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村民自己,所以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与否最好还是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帮忙认定一下,也可再咨询下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以及买卖相关注意事项,避免自己因买卖农村房屋而触犯法律。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150平方米标准;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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