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3-31 16:31:06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有哪些作用

1、收养的效力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它不仅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生父母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2、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3、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民法典》第1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

(4)互享继承权。

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

5、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6、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都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如收养的一方存在虐待等违法情况的,当地的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可以收回这类收养权益,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该追究收养人的违法责任。

7、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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