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收养,完全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你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你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
生父母与你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你被别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你在对养父母尽孝心的同时,可以不赡养你的亲生父母。但并非是因为你的生父母对你未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你和你的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已建立了新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当然,法律不禁止你自愿对生父母尽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生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子女被依法收养后,生父母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况时,才能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首先,被收养的子女还未成年;养子女已经成年的,要解除收养关系只能由该养子女和养父母协议解除,或者向法院起诉解除,生父母无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其次,如果养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那么要解除收养关系还需要该养子女的同意。
再次,收养人有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权益的行为。
最后,有以上情况,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该和收养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能达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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