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查看原文
2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成立后,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查看原文
3收养的效力有哪些
收养的效力有: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的相关法律关系。...查看原文
4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查看原文
5涉外收养效力
收养无效的确认标准根据《民法典》25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1、违反了《民法典》55条的规定,即,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等。2、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主要包括: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查看原文
6无效收养行为的效力表现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收养关系无效的程序及法律后果: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查看原文
7收养法中收养效力什么时候开始
收养制度中收养效力是从关系成立起开始;只要双方确定有收养关系,那么对于收养人就属于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从而实施监护的义务;但如果在收养人是没有走合法的程序,那么收养效力也是没有的。...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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