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概念上看,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变成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说完了收养的概念,让我们分别从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个不同角度来进一步说明此三类人应当分别具备什么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若想进行有效的收养,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收养人为男性的与被收养人为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7、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可以让彼此陌生的人成为亲密的家人,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形成的收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也只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在成就个体小家幸福生活的同时,还会在社会传递爱的力量,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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