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之建立需满足以下几个必备要素:
首先,收养人为达成目的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是无子女状态;
其次,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和培养被收养人;
此外,还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在三十岁或以上;
如若收养异性被收养者时,被收养者与收养者之间的年龄差距也需满足四十岁或更多;
最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尚需得到其配偶的理解和认可等。
其次,被收养人的条件则更为具体,即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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