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构成的呢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怎么样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在具备下列情形时行使: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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