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一、出生证明办了如何改名字
出生证明办了改名字流程如下:如果想在出生证明办公室更名字,需要父母拿着出生证明去派出所户口。户口办完后需要在现场签字确认,然后在派出所户籍办公室更改名字。18岁以下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父母或者抚养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后变更;18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变更。有正当理由变更姓名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属于机关、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1.写更名申请,到街道办或者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需要学校出具证明。2.准备好本人书面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够证明变更姓名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姓名,填写一份变更姓名申请表,盖户籍专用章、片区民警签字、所长签字。3.到县级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签字确认后到市级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签字,如果未满16周岁则不需要到市里进行签字。4.回到户籍所在地,将所有的材料上交,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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