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财产保全程序,《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书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法院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法院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法院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一、民商事仲裁规定是什么?
1、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法院审查。
2、管辖法院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没有就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诉前保全,根据文义解释,仅适用于法院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可能不会充分。
应当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并且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4、财产保全错误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赔偿相关损失。
现在生活当中诉讼过程的财产保全大家是比较明确的,也包括由诉前财产保全,但实际上关于劳动方面的争议,在劳动仲裁过程当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仲裁裁决下达之后,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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