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件鉴定结论是比较常见的鉴定结论,它是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运用自己的法医学知识及法律常识对司法机关所指定的刑事案件中的人身伤害的程度或死亡的原因、伤害的凶器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制作的书面意见,因为这种鉴定的鉴定人通常为法医,所以也称法医鉴定结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据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入手,确保伤害案件的正确认定。
第一,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只有依靠的材料真实、充分,才能得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例如某区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由于卷宗中法医鉴定结论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关押三个月。审查起诉办案人仔细审查后,认为鉴定结论有疑点,遂重新委托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原来办案人员发现鉴定时所依据的病历有造假痕迹,而且有的证人证实被害人伤后失血性休克长达一小时,而经复核,并没有这种情况,显然,依据了虚假的检验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可靠。
第二,鉴定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查和确认。伤情鉴定,是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经验,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一项严谨的工作。如果请只懂医学,不懂法律的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就有可能作出与客观不符的结论。实践中,有的请医生作伤情鉴定时,尽管其谙熟医学知识,却不可能全面掌握刑事技术。如有颜面划伤留痕十余公分,却因不妨碍身体健康而被作出轻伤鉴定的。
第三,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仔细、认真,是否受外界影响,有无徇私情、虚假鉴定等情况。鉴定人鉴定时方法必须得当,必须实事求是,排除各种干扰,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实践中,确有鉴定人粗心大意,盲目相信被鉴定人的病历记载内容,也有受人情左右,作出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如果不严格审查,则有可能放纵犯罪,也可能打击无辜,造成错案,遗患无穷。
第四,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办案人应注意把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这是审查鉴定结论科学性、可靠性的一个有效手段,一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结论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必须对鉴定结论和有关的其他证据同时进行审查,找出症结,排除矛盾。(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张文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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