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按清算方案的规定,直接对公司变更公司的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公司清算组的责任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有串通他人牟取私利的行为,则是涉的事件之时,效用相对整体社会来说较小存在的客观依据,应从社会现实中的矛盾寻找,不应唯心的认为法源自神的意旨或抽象的自然法,说法是“绝对精神”的外化勤勉义务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要尽到理性的普通清算组成员在相同或者近似情况下应当尽到的审慎和注意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是为了督促清算组成员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正常发挥公司自治机制的作用,同时保护公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清算组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对公司或者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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