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婚宴时接离职通知
今年5月25日,26岁的杨女士被武汉某工程学院聘用,在监察处工作,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
杨女士说,国庆节期间领结婚证后,双方家人商定于11月27日在老家办婚宴。11月20日,她写了请假条上交后就回老家了。在举办婚宴时,意外接到单位电话快来学校办理离职手续。婚宴后,她打电话询问,学校称其试用期满,考评为不合格,要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妊娠反应最强烈时都在加班,从来没请过假,怎么学校就这么无情。杨女士说,上月中旬,学校接受本科合格教学评估,她连续5个周末都在加班,有时加班至次日零时30分。
杨女士还拿出一份病历,病历显示,今年10月7日,她被查出怀孕,至今已经3个多月了。
学校宣称解除合同没有错
前日下午,该校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书记孔德文介绍,上月下旬,杨女士试用期满,监察处牵头负责人(上月中旬原处长调离)对其工作进行了考评,考评结果是不合格,依据是工作态度不好,经常迟到早退;对布置的工作推诿
对此,杨女士称,确有迟到现象,但早就改了。我在身体最不适的时候都在加班,怎么可能推诿工作。杨女士认为自己被冤枉了。
孔称,经学校研究并咨询法律顾问,学校解除杨女士的聘用合同没有错。
律师说法
虽然合法却不合理
昨日,武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人士称,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夏卉青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讲,学校的做法并没有错。但是,从现实看,学校的做法不合情合理,毕竟杨女士没有犯严重错误,且学校肯定其成绩和能力。
全文7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