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份录音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吗
只有两份有关联的录音作为证据,效力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3、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二、录音证据注意事项
(1)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孤证证明法律关系,必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达到互相佐证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2)在法庭上提交录音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有些人自作聪明将录音内容导至电脑转为录音文件,向法院出示的仅为刻录后的光盘,这种非原件证据是很难被采纳的。
(3)一份完整的录音证据应当包括录音本身以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如果录音被剪辑,剩下的内容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种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很多录音夹杂着方言、口音以及嘈杂的环境声,最好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并将想证明自己目的的谈话内容标注出来,提示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否则可能会影响说服力。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采取欺骗或威胁的手段骗取或逼取录音。
(5)开庭时要记得携带播放设备,因为需要当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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