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财产上的损害
非财产上的损害指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精神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着同一性:一方面,两者本质上都是精神利益的丧失;另一方面,外延上都是财产上损害之外的整个范围。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离开民法典之词句,判决或学说则以精神损害称之。”
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上的损害的一部分,比如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上之损害,但是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上之损害与非财产上之损害”与“侵害财产权与非财产权”应予以区别,侵害财产权或非财产权(人格权或身份权)各得发生财产损害及非财产损害。外部名誉对自然人而言即名誉权,指对其社会评价。外部名誉属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外部名誉之损害”并非“非财产上之损害”,而实质是指“侵害外部名誉”。外部名誉之损害可能发生财产损害,比如因外部名誉受损而与诺贝尔和平奖失之交臂。在这一点上,如同侵害健康权发生医疗费等财产上之损害是一样的。所以,“外部名誉之损害”不一定是非财产上之损害,也不能以之否认精神损害与非财产上之损害的同一性。
(二)抚慰金
“抚慰金指对财产权以外之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损害,给付相当之金额,以赔偿损害之谓。”有学者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而无必要加以严格区分。精神损害和非财产上之损害的同一性上面已予以论证。但抚慰金和精神损害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抚慰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它所予以补偿的精神损害只是精神损害的一部分,即具有可赔偿性且予以赔偿的部分。
(三)财产上之损害
依据是否发生财产上的损失,可以将损害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区别相对比较明显:一是损害客体不同,前者是财产利益,后者是精神利益;二是两者赔偿方式不同,前者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补充,而后者往往以金钱方式对可赔偿性精神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尽管两者渭泾分明,但是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与财产权之变动无关,只表现于生理或心理上之痛苦”的观点有探讨的余地。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具有第一性,意识是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也同样有着密切关系。
1.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往往是同一损害事实产生的两个损害后果。如侵害健康权致残的,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财产损害,同时也有精神损害。
2.财产损害可以导致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在主观上的反映可能使主体的精神利益损失或应获得而不能获得。如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的损害可导致精神损害。
3.财产上的损害可以作为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物。在旅游及特定承揽等合同中,可以依据财产损失对精神损害进行补偿。例如因被告洗毁原告的具有珍藏价值内容的胶卷时,可以考虑拍摄照片活动的费用为精神损害的补偿额。有人认为这是对财产损害赔偿,显然不当。拍摄往往只是活动的附带内容,受损人为主题活动支付的费用已在活动中得到对价给付,也就不在损害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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