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回避,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
1适用地域回避的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其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职务。
2例外规定。现行的例外有二种情况:
(1)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宪法》第114条);
(2)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组织法》第56条第3款)。
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全文7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