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笔录是有效的;执行笔录是人民法院执行员、书证员,依照法定执行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司法文书中规定的执行事项,采取强制措施时,将执行人情况详实地记录下来的一种司法文书。
由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执行的时间(起止年月日时分)、地点(执行当时的具体场所),执行人员、记录员(姓名、职务)、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如系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在场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执行标的(执行对象),写明被申请人的财产。
2、笔录内容。记明执行的程序、根据、组织和对象(执行标的物),执行异议,协助执行,妨害执行行为的控制措施;申请执行、移交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情况;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回转。
3、尾部。执行人、记录人、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一、贩毒案件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3.讯问地点。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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