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0月27日讯(记者鞠鹏)日前,市建委发布通告,宣布青年东路北首地块土地整理熟化项目拆迁冻结。
通告称,该项目冻结范围为市规划局确定的相关蓝线范围:南圩子门外街以西,青年东路以东,青年东路4号、南圩子门外街6号一线以北,文化西路以南。包括青年东路2号、2-2号、4号,文化西路34号、36号、38号,南圩子门外街1-2号、6号、9号院1号楼。本冻结范围只包括城市居民用房。
根据通告,该项目冻结期限至2009年12月4日止。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届满之日,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改造地块住房拆迁怎样补偿安置
一、改造地块住房拆迁怎样补偿安置
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采取下列安置方式:
(一)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
(二)将应安置的公有居住房屋折算成货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宅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
拆迁私有居住房屋,除可以采取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互换房屋产权的安置方式。
二、改造地块住房拆迁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或者互换房屋产权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二)被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所有人要求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且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4平方米的,按照人均24平方米计算。
三、独生子女增加安置面积标准
被拆迁人户中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可以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安置以外,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但独生子女已经结婚的除外。
四、改造地块住房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和限制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迁私有居住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互换房屋产权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以公有居住房屋进行安置。
被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出租的,不适用货币化安置方式,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化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五、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签订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化安置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各使用人的姓名;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
(四)在四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
(五)货币化安置款额;
(六)货币化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货币化安置协议的履行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化安置款按照同等分配比例,以被拆迁房屋各使用人的名义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分别开具购房存款单。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
七、货币化安置款使用的限制
货币化安置款应当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专项用于购买经认定的空置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品住宅,不得挪作他用。
购房存款单不得兑取现金,不得转让、质押。
八、购房款的支付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货币化安置款购买商品住宅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和购房存款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账支付给商品住宅出售单位。
九、购房差额款的处理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价款高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价款低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十、货币化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化安置,但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以居住房屋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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